刘炘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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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新疆多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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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违约金

发布者:刘炘洁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6日|分类:公司法 |330人看过

问:什么是违约责任?

答:但是任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问:定金和订金,哪一个是双倍返还?是否可以与违约责任并用?

答:定金交付后,如果对方违约,对方需要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是交付定金方违约,则不能要回。订金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用。


问: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答:违约责任形式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定金等。


问:什么是“惩罚性违约金”?

答:指合同当事人约定,若债务人违约,在支付违约金后,其他违约责任的承担不受影响。惩罚性违约金可以与其他违约责任并用。惩罚性赔偿必须明确约定为惩罚性违约金,否则应认定为补偿性违约金。


问:什么是“补偿性违约金”?

答:是指当事人预先约定的“补偿性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数额”,系补偿性违约损害赔偿的替代,约定的目的在于避免或者减轻对损失数额的证明责任。

       补偿性违约金的特点:(1)补偿性违约金不能与定金、补偿性违约损害赔偿并用;(2)相对于补偿性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具有“适用上的优先性”,即若约定了补偿性违约金,违约后,非违约方不能主张补偿性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只能请求对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问:补偿性违约金的数额是否不能改变?

答:否。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是否属于“过分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由法官自由裁量。一般而言,违约金高于损失30%的,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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