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子女在办理户籍登记时确定的姓氏,应视为父母双方合意的结果,在子女日后的成长过程中,成年以前,对子女姓氏的更改应由父母双方协商同意。2002年5月21日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根据《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子女在办理户籍登记时确定的姓氏,应视为父母双方合意的结果,在子女日后的成长过程中,成年以前,对子女姓氏的更改应由父母双方协商同意。2002年5月21日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