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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发布者:凌珍权律师|时间:2018年09月09日|分类:房产纠纷 |764人看过


二手房交易中,“阴阳合同”的签订已成为惯例,但由于“阴阳合同”的存在不仅会损害国家的利益,对于当事人而言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其效力上的瑕疵,也给了不诚信的合同当事人以可乘之机,一旦房价上涨或者下跌,当事人一方可能利用“阴阳合同”效力上的漏洞,给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在此,小编为你说法:

 

一、何为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是现售合同登记价格与真实交易价格不一致的合同,阳合同是表面上的合同,即国土局登记的现售合同;阴合同是规定双方真实价格的文件,包括预售居间合同和过户价格确认书、补充协议等。

 

二、阴阳合同的表现形式?

 

“阴阳合同”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虚高房价,合同中约定的房价高于实际成交价格,并以此合同作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依据,以此来达到多申请贷款从而减少首期款的目的;另一种就是压低房价,在合同中约定的房价低于实际成交价格,并以此合同作为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依据,从而达到逃税的目的。

 

三、律师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无效规定及《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四条的规定,在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故此,两者之间如价格、付款方式等其他条款在“阴阳合同”中约定不一致时,应以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即房屋的真实成交价格应按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来认定。但价格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当事人应审慎而为,避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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