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个绕不过的两个问题,尤其是夫妻共同债务由于对夫妻双方都是负担,夫妻双方都想弃而远之,那么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呢?同时法律实务中认定时相关的举证责任又是如何分配的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2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第3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对共同债务的认定及举证责任进行了说明。
通过分析以上司法解释,对于没有经过双方共同确认或者经过夫妻一方追认的债务,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就是如何认定为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标准又是多少呢?
到目前为止在认定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方面没有一个明确的数字以及标准,只能根据夫妻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法律实务中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往往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及非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为分界线,如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夫妻一方如果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的,需要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债权人在与债务人形成大额债权时,应要求夫妻双方签字,体现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自己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