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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段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贵斌|时间:2022年05月06日|3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6民初16244号

原告林XX,男,汉族,1986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华,广东XX律师。

被告段XX,男,汉族,1991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西省新绛县。

委托代理人赵XX广东XX律师。

原告林XX诉被告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华、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赵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2、被告支付利息人民币1000元暂计至起诉前一日(另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3、被告承担本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计算方式为:以人民币2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被告辩称:被告没有借原告的钱,原告提交的证明材料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借原告的钱。

本案相关情况

原告林XX从事中国体育彩票代销,其销售场所地址为宝安区新桥街道万丰XX。微信号×××为被告段XX实名注册的微信号,2017年11月2日起段XX使用微信号×××频繁向林XX买彩票。段XX频繁多次向林XX转账支付彩票款,每次几元乃至上千元不等。2018年2月起林XX向段XX的上述微信号×××发送信息催款。林XX于2018年2月8日向上述微信号发信息称“段:这几天忙的怎样?这两天能不能先结点款给我先呀?”段XX的上述微信号回复称“他在开车”、“一会和他说”、“他说钱到了给你转过去”。2018年2月12日林XX向上述微信称“段:我明天回老家了,过年前你真的要想想办法先回点账给我,拜托”,对方于2018年2月13日语音回复称“放心吧,放心吧”、“今天我大舅哥结婚,我到了,明后天我想想办法”。2018年5月17日林XX向上述微信号发微信称“和中行贷了两万8月份要还”、“段,做人要讲的什么……你当初输了钱我二话不说余账给你,现在过去三个月了,我不叫你一次回款给我,现在我一分钱都没收到,二万块不是小数目,要是三二千我也就算了”、“我这人算可以的了,就连你搬家走我都不问你什么”。2018年7月8日林XX向上述微信号发微信称“提前和你打声招呼月底要回点款给我还了这笔钱先”,对方回复林XX称“勇哥,车都卖了,老丈人家这几个出的事,是我上次没有说的事”。林XX于2018年7月27日又向上述微信号发微信称“你怎样都也要想法搞二千来应应急先呀!实在是没有办法了”。上述微信号于2018年7月28日回复称“我在想办法,哥”、“真心不好意思”、“确实是出了点事”、“要不然要给你了”。

原告林XX第一次庭审时称:被告段XX以前住其楼上,段XX因买彩票需要向其借款,林XX分别于2018年1月5日向段XX交付现金3236元,于2018年1月9日向段XX交付现金14767元,于2018年1月10日向段XX交付现金2000元,段XX用上述借款在原告的彩票代销店购买彩票,借款后段XX经林XX多次催款未偿还款项。

原告林XX第二次庭审时称不清楚段XX借款的用途,在本院询问其为何在第一次庭审时陈述借款系用于购买林XX代销的彩票,林XX又称段XX所借的款项部分用于购买彩票,不清楚剩余款项的用途,同时林XX称时间久远不清楚段XX购买的彩票数量、金额,在本院询问涉案款项是否为段XX在林XX处购买彩票的赊账时,林XX予以否认,之后原告又陈述涉案借款20000元中有18000元系林XX现金交付给段XX的借款,即林XX分别于2018年1月5日向段XX交付现金3000元,于2018年1月9日向段XX交付现金13000元,于2018年1月10日向段XX交付现金2000元,剩余2000元为段XX在林XX处购买彩票的赊账。

被告段XX称其未向林XX借过款,更未收到林XX所称的现金交付的借款20000元,同时根据林XX2018年5月17日向微信号×××发微信陈述的“段,做人要讲的什么……你当初输了钱我二话不说余账给你,现在过去三个月了,我不叫你一次回款给我,现在我一分钱都没收到,二万块不是小数目,要是三二千我也就算了”,由上下文内容可见,“余账”应为“赊账”的笔误,也可证明林XX诉请的20000不是现金交付的借款,但在本庭询问涉案20000元是否为段XX在林XX处购买彩票的赊账时,段XX又否认存在赊账行为。段XX又称微信号×××虽然系其实名认证注册的,但该微信号自2018年1月份起已交由东莞XX公司用于业务开展,由东莞XX公司的业务员王乐等人使用,其对原告通过微信催款的情况不知情,也未确认过欠款的事实。段XX在第一次庭审后提交东莞XX公司出具的《证明》,东莞XX公司在该《证明》中确认微信号×××由其公司业务员王乐等人用于公司业务开展。但在第一次庭审时,段XX确认2018年2月13日语音回复的“放心吧,放心吧”、“今天我大舅哥结婚,我到了,明后天我想想办法”系其本人语音回复,但称时间久远了,不太记得,当时说的是其他事。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中,林XX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且庭审过程中坚持双方之间是借贷关系,而段XX否认与林XX之间存在借贷事实,故林XX应对双方已达成民间借贷的合意及借款的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能提交任何双方签订的书面借款合同或者被告确认已经实际收到借款本金的收据、借据等证据,其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是微信聊天记录中对实名注册的微信号×××的使用人频繁催款的相关文字内容。虽然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对方未对欠款事实予以否认,且有多次表示会努力还款,但并没有双方关于上述欠款为民间借贷产生的借款的意思表示和确认。

关于实际出借款项的用途和金额,林XX在两次庭审做出了完全不同的陈述:先称款项全部用于购买彩票,分三次(3236元、14767元、2000元)确实将现金交付给段XX,后又称用途是什么不清楚,出借款项是(3000元、13000元、2000元,剩余2000元为购买彩票的赊账)。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如实陈述其知道的案件事实,然而林XX对基本出借款项的事实前后作出完全不一致的陈述,属于不诚信诉讼的情形,且由于其不如实陈述导致本院对款项实际提供情况和用途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明,故本院认为林XX未能对其所主张的将借款本金20000元交付给被告的事实进行充分的举证,结合2018年5月17日微信聊天记录中催款时所称的“段,做人要讲的什么……你当初输了钱我二话不说余账给你,现在过去三个月了,我不叫你一次回款给我,现在我一分钱都没收到,二万块不是小数目,要是三二千我也就算了”的陈述,也可以确认原告主张的该20000元对应的并非借贷,因此,本院认为原告应当对其请求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其要求段XX归还借款20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林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63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小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XX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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