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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揭露公司“非法用工”被判2年,判决书公布具体细节!

发布者:金秀萍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5日|分类:知识产权 |358人看过


【案情概述】

 

史乐登于2006年2月入职富某康科技集团,2016年7月调入衡阳富某康公司担任物控管理师,并于2016年7月11日签订了保密切结书和知识产权暨保密协议书。

 

史乐登在工作期间因对公司很多问题不满,于是利用公司计算机系统管理上的漏洞,通过办公电脑访问公司公共盘,多次取得公司有关用工成本、招募规划、经营策略等机密文件,并将上述文件以及其拍摄的相关照片,通过QQ邮箱发送给一名微信好友(身份不详)。

 

史乐登取得的文件具体包括:1、公司人力招募政策规则;2、公司配合输送实习生的学校名单;3、公司人力雇佣问题和解决方法;4、公司聘用派遣工超标的数据;5、公司使用实习生和正式工的成本对比;6、公司的生产经营目标;7、公司短期工的替换计划;8、公司人力招募现状、人数、加班量;9、公司今年7月的人力状况、劳工离职、薪资与各项劳工议题管理;10、公司的会议记录。

 

上述文件于2019年8月8日在美国的“中国劳工观察”网站发布,标题为“亚马逊非法用工,强迫实习生加班”,后该文章被其他网站转发。

 

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信息文件具备了构成商业机密的全部要件;经北京京洲科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信息在2019年8月8日前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提供的信息与富某康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具有同一性;经湖南兴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衡阳富某康公司因商业秘密被侵犯而调薪造成2019年8月正式用工成本损失为人民币1,407,039元。

 

2019年9月11日,史乐登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史乐登认为其仅是举报衡阳富某康公司违法用工行为,其用工成本损失与其无关。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史乐登在衡阳富某康公司工作期间,违反保密协议书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利用衡阳富某康公司计算机系统管理漏洞,窃取公司的商业秘密并泄露给他人发布至国外网站,给衡阳富某康公司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造成该公司用工成本损失1,407,039元,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史乐登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史乐登认为其仅是举报衡阳富某康公司违法用工行为,其用工成本损失与史乐登无关,其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史乐登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史乐登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史乐登处扣押的OPPOA5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案号:(2020)湘0408刑初151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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