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被告蒋**驾驶车辆将原告撞伤,原告被送往临夏*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该事故由交警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该车辆在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住院期间被告蒋**支付了近5000左右的医疗费,其他医疗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后被告拒不履行支付赔偿款的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损失191534.7元。
二、案件委托办理过程
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提起诉讼,并在审理中及时提起伤残等级鉴定以及三期鉴定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提交相应治疗发票、误工费损失等的相关证据。
三、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161742.75元。
四、律师观点
本案中对于责任承担的比例是依据交警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因为本案中各方对认定书责任划分均是认可的。对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的赔偿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主张的,具体的计算方式以甘肃省发布的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和甘肃省高院 、公安厅、司法部、银监局于2020年2月25发布的甘高法发【2020】3号文件计算的。本案中,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依据《甘肃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甘肃省高院 、公安厅、司法部、银监局于2020年2月25发布的甘高法发【2020】3号通知的规定甘肃省内伙食补助为100元/人/天。原告住院60天,故住院伙食补费为6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之规定。本案中,鉴定机构作出原告的伤情构成两处十级伤残。故残疾赔偿金为71111.48元,即[(32323.4元/年×20年)×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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