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为自然人,长期从事农村建房工程承包,因在2018年11月与被告马*斯就被告自有住宅修建达成合意,双方于2018年11月2日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工程内容为修建居住房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进行承包,价款以每平方米380元以实际面积进行结算,其中包含水塘3个,价款分三部分付清,最后应于完工交付后付清。工程于2019年11月完工交付,但被告仅支付93000元,其他款项一直拖欠,被告从2019年11月使用房屋至2021年起诉前仍未支付工程款,在原告多次要求确认面积时,被告亦拒绝确认,原告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13万元及利息12000元。被告抗辩称,工程质量存在不合格的问题;部分项目未完工。
二、案件委托办理过程
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提起诉讼,并在审理中及时提起鉴定申请,对已交付的房屋工程款进行鉴定,并及时提交早在2019年11月就已交付由被告居住使用的证据,多次沟通。一审法院判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后,被告提起上诉,后经调解、谈话,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决。
三、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和自2019年11月起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四、律师观点
农村建房施工纠纷类案件中,质量标准要达到何种程度,我国目前尚无农民自建住宅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依照约定。本案中被告接收了房屋并使用,或者擅自使用后,以质量问题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依据《建工解释》第十七条 、 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工程欠款利息应从交付工程之日起,以拖欠数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