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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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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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施工合同中双方未进行结算如何追索工程款

发布者:金秀萍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8日|分类:综合咨询 |42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为自然人,长期从事农村建房工程承包,因在2018年11月与被告马*斯就被告自有住宅修建达成合意,双方于2018年11月2日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工程内容为修建居住房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进行承包,价款以每平方米380元以实际面积进行结算,其中包含水塘3个,价款分三部分付清,最后应于完工交付后付清。工程于2019年11月完工交付,但被告仅支付93000元,其他款项一直拖欠,被告从2019年11月使用房屋至2021年起诉前仍未支付工程款,在原告多次要求确认面积时,被告亦拒绝确认,原告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13万元及利息12000元。被告抗辩称,工程质量存在不合格的问题;部分项目未完工。

二、案件委托办理过程

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提起诉讼,并在审理中及时提起鉴定申请,对已交付的房屋工程款进行鉴定,并及时提交早在2019年11月就已交付由被告居住使用的证据,多次沟通。一审法院判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后,被告提起上诉,后经调解、谈话,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决。

三、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和自2019年11月起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四、律师观点

农村建房施工纠纷类案件中,质量标准要达到何种程度,我国目前尚无农民自建住宅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依照约定。本案中被告接收了房屋并使用,或者擅自使用后,以质量问题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依据《建工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工程欠款利息应从交付工程之日起,以拖欠数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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