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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与丈夫脱离母子关系,收回婚房要将我和孩子赶出去,怀疑他们在上演苦肉计,我该怎么维权?

发布者:李琳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431人看过



婆婆与丈夫脱离母子关系,收回婚房要将我和孩子赶出去,怀疑他们在上演苦肉计,我该怎么维权?

CCTV今日说法 


我与丈夫于2011年结婚至今已有八年,育有两女。因丈夫无责任心,工作不稳定又沉迷游戏负债累累,结婚八年没有存款。我一边带娃一边养家,苦不堪言!而婆婆在今年六月份与丈夫上演苦肉计脱离母子关系,收回了我们结婚时住的房子,将我和两个孩子赶出家。我该怎么维权?


A1: 

       好,你婆婆和你丈夫脱离母子关系是无效的。由于你与你丈夫夫妻关系仍存在,你可以依法维护你的权益。

       一般而言,具有血缘关系的母子关系不能予以解除,所以尽管你婆婆与丈夫上演苦肉计脱离母子关系,但这种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除非你丈夫是从小被你婆婆收养,符合《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你丈夫和你婆婆的母子关系可以依法消灭,但也不是“苦肉计”就能解除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

      关于你权益的维护:

      1.关于房产。根据你的描述,你婆婆收回了你们居住的房子,假设房产是你婆婆所有,虽然你对房产请求的相关权利难得到支持,但可以对你在房屋中的个人物品主张返还。

      2.关于夫妻扶养义务。考虑到你和你丈夫的夫妻关系仍然存在,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如果你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无独立生活能力,或因患病等原因需要扶养,你可以要求他承担扶养责任。

      3.关于子女抚养。夫妻双方都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你丈夫拒不履行抚养义务,你可以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

父亲患阿尔茨海默病之后,六个孩子商定下认为出钱、出力都是尽孝,最后父亲由我出力出工看护;其它五人出钱,每月一共六千元。我于2015年农历三月初四至2018年十一月十二日出力看护共四十四个月。六人最后约定2019年十二月十二日以后各自轮流尽孝,但五人失信,不出钱也不出力,我该怎么办?


A2:

      你好,你的父亲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几个子女支付赡养费。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六十岁以上的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你父亲患有疾病,除你之外的其余五个子女既不赡养老人,也不出赡养费用,父亲可要求子女们分担的可以包括医疗费、基本生活费、生病治疗费用、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住房费用、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必要的保险金费用在内的赡养费。由于你的父亲患老年痴呆,有可能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先经过特别程序,宣告你的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由监护人代为起诉。

我是家庭主妇,五月十六日因老公骂我,我提出离婚。协议两个房子、一辆车、存款归男方,贷款由男方承担,都是婚后购买。大儿子八岁归男方,小儿子四岁归我,互相不给抚养费。现我刚找到工作,九月二日上班,男方月收入是我的十几倍,由于小儿子还小,希望男方承担小儿子的部分抚养费,该怎么办?


A3:

       你好,对于小孩抚养费的问题,协议离婚的,协商一致即可。如果已经达成协议离婚的,也可以因抚养能力有限,要求变更抚养费。

       如果你们还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还未生效,你们还可以就财产分割和小孩抚养问题进一步协商,达成一致后再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时双方通过平等自愿原则,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只要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是准许的。 

      如果你们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离婚明确是双方合意体现,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了维护子女成长,离婚协议虽然约定抚养费条款,并不意味着不能就抚养费提出新的要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你的陈述,离婚时财产都归男方,男方收入又远高于你,如果对子女抚养产生不利影响,你可作为小孩的法定代理人,结合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小孩的实际需要和男方的负担能力,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

我朋友以各种理由借了身边几个朋友两百万,最后告诉我们那些理由都是她编的,她现在也跟丈夫离婚了,其名下没有任何财产,这构成诈骗吗,我们怎么办?


A4:


      你好,你的朋友是否涉嫌构成诈骗罪,还需要看更具体的情况才能判断。《刑法》中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至于你朋友行为是属于民事欺诈还是刑事上的诈骗,要根据对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欺诈程度如何、有无履约能力以及是否有实际履约行动等等来判断。从你提供情况看,你朋友的违约行为虽并不能直接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但由于你朋友借款金额巨大,且在借款时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形,如果她借钱时本身没有偿还能力或者根本就没有想着要偿还,是有可能涉嫌构成诈骗罪的。
建议你们收集相关的证据,比如她承认虚构事实的录音录像、你们借款的转账凭据、借条等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公安机关不认为是犯罪的,你们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你们提供的证据合理裁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在借款时,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丈夫事后追认为共同债务,或借款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你们能够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你可要求由双方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离婚时房子产权证还没有办理下来,离婚协议上写的房子给女儿(未成年),现在产权证办下来了,对方又反悔不配合过户。起诉法院,当时递交诉状女儿为原告,我们双方为被告。立案庭说原告错了,让改成我为原告,对方为被告,女儿为第三人。开庭后,法官又说主体不对,我到底该怎么办?


A5:


      你好,实践中这类案件起诉主体确实存在一定的争议。你可以根据承办法官的要求进行变更。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分割,本质上是夫妻双方为妥善处理婚姻、子女抚养、财产等问题而达成的约定,双方应根据约定完成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离婚协议虽约定案涉房产归小孩所有,但因为离婚时房屋还没有办理产权证,因此未能办理过户登记,该约定不能对抗登记内容具有的公示公信效力。故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权属的约定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需要在获得产权证后再进行过户。
对于起诉要求男方履行的诉讼主体问题,在实践中认识不一,有两种看法:一个是离婚协议系夫妻双方签署,对双方有约束力,一方拒绝配合过户的,另一方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的,应当予以支持。离婚协议中的受赠人并非协议当事人,没有独立的给付请求权,不能做为原告提起诉讼。另一个是认为受赠子女依据离婚协议中的条款享有独立的给付请求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一方或双方履行义务。如果开庭后,法官认为主体有问题,你们可根据当地法院要求进行变更。


感谢值班律师  李琳 18520098877 1875581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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