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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张XX与段XX、熊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琳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7日|分类:交通事故 |83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汉族,1983年7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代理人李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XX,女,汉族,1985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代理人章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XX,男,汉族,1992年8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吴X。
上诉人张XX与被上诉人段XX、熊XX、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XX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张X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张XX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52元,本院减半收取1276元,由上诉人张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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