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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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下被继承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该归谁

作者:张晓龙律师时间:2023年01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16次举报


生活中许多老人,直接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存款连同银行卡(存单)赠给子女,该子女因各种原因未将存款及时取走,并向该账户内注入大量自有资金,之后老人去世,各继承人对此银行账户内财产归属各执一词,诉至法院。该财产如何分割,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如下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如没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则该类财产应按法定继承的方式,原则上均分。其理由是,货币作为特殊的动产及种类物,自交付时所有权即发生移转。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一般情况下,第三人可直接根据该账户名称判断存款的所有权人。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是采用形式审查标准,还是实质审查标准,都应依据账户名称认定账户内存款的所有权人。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论是被继承人原资金,还是受赠子女存入老人名下银行账户的自有资金,在没有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情况下,不应以银行账户户名为准做认定,而应以老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思,以及实际存款人为准,认定账户资金归属。笔者认为,该观点更为合理。因为,首先依据外观主义等原则所确立的,“一般情况下,无论采取何种审查标准,第三人可直接根据该账户名称判断存款的所有权人”,其目的旨在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而此时根本就不存在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故不应予以适用;其次,就子女存入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而言,此时该子女既是继承人也是老人(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1159条之规定(即,“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该子女有权主张,银行账户内资金作为老人(名义存款人)的责任财产,先清偿债务。

当然,如果存在老人的其他债权人主张该账户内资金作为老人(名义存款人)的责任财产清偿债务时,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应按照账户记载的存款人认定账户内资金的归属,清偿老人的债务后,再按前述规范,认定银行账户内剩余资金的归属。

   最后,这里提醒大家,为了避免日后纷争,在老人分给子女财产后,应及时将有关财产转入自己名下,并避免将自有资金存入他人银行账户,否则会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张晓龙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陆军指挥学院法律专业。拥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善于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本溪
  • 执业单位:辽宁由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520********3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