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
2016年1月26日11时35分许,被告郎某驾驶浙Axxxx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桐千线208省道由南向北行驶,途径桐千线208省道37km+980m处桐庐县分水镇周王坞村弯道地段,与方某驾驶的沿桐千线20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的浙Axxxx号牌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姜某(浙Axxxx号车上乘员)等七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案中争议 焦点:是否需要为其他的伤者在交强险内预留限额?法院审理认可,需要为其他伤者预留部分限额!
2、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因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同时起诉的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因此在司法实践各地做法不一,有人认为对未起诉被侵权人不预留份额,有人认为应当预留份额;有人主张将先起诉的案件中止诉讼,等待后起诉的案件一并处理。尽管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法官应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平衡,在处理先起诉案件的同时,给未起诉的当事人预留一定的保险份额。
3、律师建议
在司法实践中,一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记载的其他受害人的联系方式,找到其他受害人,行使释明权,向其告知相关权利及法律后果,如其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不就再预留其交强险赔偿款份额,如未明确表示放弃,则应当为其预留份额(本案代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此种措施,但是因部分伤者系打工者,受伤以后工作单位变更导致无法联系,因此未能全部签署放弃交强险理赔书面协议);二是如果无法联系上其他受害人的,则可以根据其伤情、 治疗情况、侵权人的赔付能力、商业三责险投保情况等各种因素,综合认定预留交强险赔偿的金额(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在确定为签署书面协议的伤者的损失后,酌情预留3000元);
耿小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