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简述简介
2016年8月20日14时30分许,张某驾驶浙A×××××号车沿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西湖区城管双浦中队旁左转向东时,与沿村道由东向西行驶的方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方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方某无责任。经平安保险浙江分公司申请,浙XX硕司法鉴定中心对方某伤残程度、误工时限、护理时限进行重新评定,鉴定意见书载明:被鉴定人方新勇系交通事故造成左胫骨髁间隆突骨折,左侧胫骨外侧平台粉碎性骨折,左腓骨上段骨折,致右下肢活动功能部分障碍,评定为X(十)级伤残。另查明,方某父亲方某某(1952年11月29日出生)、母亲方某英(1957年9月8日出生),其父母共生育两个子女。方某儿子方超某于2009年12月12日出生。原审法院认为:按照城镇标准来赔付被抚养人生活费。宣判后,平安保险浙江分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故上诉人承担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超过2018年浙江省城镇消费生活支出31924元,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审理后予以维持!
2、律师点评
根据《第八次审判纪要》第八条之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和受害人的残疾赔偿的计算标准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
十三、受害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如何计算?
答:受害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有多个被扶养人,对每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应结合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分别计算后累加,累计数额不得超过一个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律师建议
如果受害人本身受伤,达到一定的伤残等级的,且父母年龄已经达到六十周岁、或者子女尚未成年的,均可以依据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的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一般情况下,即使父母、子女均同时需要抚养的,累计计算后也大多不会超过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如果真的出现超出的情况的,则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为限来计算赔偿额!
耿小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