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金来源为银行贷款的民间借贷纠纷
作者:周黎律师
导读:基于经济下行的压力,囿于固定工资收入结构,出于消费、投资等目的,多数情况下是为了投资需求。不少白领会选择以向银行办理信用贷款或信用卡的形式获取资金,在笔者团队经办的一例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A小姐以自己的名义向数家银行贷款后再转借给朋友B,后因朋友B资金断裂,导致A小姐在银行的大量贷款面临逾期的风险。本文拟在探讨,涉及此类资金来源为银行贷款的民间借贷纠纷中,目前司法判例中的主要裁判思路,以及代理人代理时可循迹的突破口。
一、此类案件办理的实务难点
1、出借金额、借款利息的确定。此类纠纷中,如果出借人、借款人间存在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亦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本金、借款期利息等要素,且涉及的贷款银行少,则较容易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期限等问题。但出于投资的需求,往往借款人需要从多家银行贷款才能满足借款需求,而每家银行所涉及到的贷款利息、计息方式也不尽相同,这就导致:一是各家银行利率不尽相同,无法统一为固定的利率在借款合同中确定,则可能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与实际利率不一致;二是贷款如果存在展期、续贷、循环授信等情况时,实际出借本金不断变动,则可能与借款合同约定不一致。
2、借款合同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因此此类民间借贷,往往容易被确认为无效合同。
3、无效借款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为自始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借款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后,借款人负有偿还本金的义务,而合同约定的利息部分则无法得到支持,对于出借人而言则面对大量的银行利息得不到偿还的尴尬境地。
二、此类案件司法判例的裁判思路
在此类案件中,如果①出借人在银行的贷款属于完全的信用贷款,②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推断应当知道出借人的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③借款利息高于出借人从银行贷款的贷款利率,且此处认定”高利“的标准为从宽认定。司法实践中会将认定为合同无效,则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比如合同中约定高于银行贷款的利息等),按照合同无效的法律评价对造成的损失进行分担,合同已履行的,当事人之间则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效果。
三、此类案件的代理思路
1、表格化办案,在此类案件中如果涉及贷款笔数比较多,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计息方式不尽相同,将这些信息进行列表处理,方便审判人员了解案件事实;
2、针对合同无效造成的法律后果,需要把握无效合同后的财产返还,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诚信之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获益,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应当超过合同履行的利益。在此类型案件中,可以考虑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和受益人、实际贷款成本等角度出发,寻找案件突破口。
四、实务总结与建议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向他人出借借款时,应当注意资金的来源,避免单纯从银行套利后又进行高利转贷,这样不仅面临合同无效的民事法律风险,同时还可能涉及高利转贷罪。同时在签订借款协议时,需要更加谨慎、注意协议内容的明确性,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审查,避免后续双方对合同内容产生争议,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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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周 黎| 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大学硕士研究生,6年法律工作经验,兼具银行、证券金融行业的工作经验、从业资格,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侵权纠纷及其他与公司、企业有关的纠纷等,并能提供以上事务中涉及到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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