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张某与吴某一系同事关系,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周转需要向张某借款,本案张某分两次借款给吴某,借款本金合计40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条中只有吴某签名,其配偶未签字。在借款转账的当天,吴某支付了借款的当月利息3600元,其后两笔借款利息均还至2017年2月,便一直不再偿还本金、利息,张某多次催讨均无果,遂起诉。
二、争议焦点
1、借款本金的认定;
2、双方是否达成停息的合意,还款的抵扣顺序;
3、吴某配偶对借款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裁判思路
1、借款当天归还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以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2、每期的还款,应按照先抵扣利息,超出部分抵扣本金的方式予以计算,逐笔抵扣;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没有证据表明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实务提醒
1、出借人在出借借款时特别是大额借款,应当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增加偿债能力;
2、借款当天归还转回的款项,应当抵扣相应的本金数额再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