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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陈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作者:李明月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7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规避执行的九起典型案例之二:张某与陈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规避执行的九起典型案例之二:张某与陈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案情摘要】张某与陈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陈某偿还张某188万元及利息;被告吴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后,陈某、吴某某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陈某、吴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张某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决定对诉讼阶段保全查封的吴某某名下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福飞北路136号福州新慧嘉苑5号楼一层02号房屋进行强制拍卖。被执行人吴某某向法院出示了一份其与弟弟签订的关于上述房屋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每月租金950元,租期15年,租金一次性支付。吴某某称,她在法院查封前已经将房屋出租给弟弟,并一次收取了租金17万元,其弟弟在签订合同后,又转租给第三人(次承租人)。吴某某不能出具金融机构的相关转账凭证,证明她一次性收取了17万元租金。对此,吴某某辩称,她是向弟弟借钱买了房屋,约定用该房屋的租金偿还。申请人张某向执行法院提交报告,称她曾亲眼看到吴某某亲自向次承租人收取租金,她认为吴某某出示的租赁合同系吴某某姐弟串通伪造而成。执行人员向房屋前后几个承租人调查了解情况,几个承租人证实,每个月租金均由吴某某收取,租金为每月3000元。执行人员在掌握充分证据后,约谈了吴某某的弟弟。吴某某弟弟承认,吴某某知道房屋被法院查封后,以他的名义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转租合同上的签名系吴某某所签,吴某某直接向次承租人收取租金。

执行法院认为,查封财产上的租赁关系不影响对查封财产的处置。执行法院决定对查封房屋进行拍卖,并在拍卖公告中告知被执行人有权提出异议。吴某某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吴某某的弟弟在法院决定强制拍卖房屋之前,主动退出了租赁、转租的三方租赁合同关系。执行法院依法对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成交后,原次承租人仍享有租赁权,改向买受人交付租金。

 

 


擅长范围:刑事辩护、企业刑事风险分析、公司法律事务、企业法律顾问、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金融保险、劳动争议、医疗损害赔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通辽
  • 执业单位:内蒙古实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520********3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医疗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