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珈合律师
沈珈合律师
内蒙古-通辽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张某与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作者:沈珈合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7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典型案例之一:张某与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典型案例之一:张某与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判令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偿还张某94万余元及利息。

后本案指定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30日偿还20万元后,便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执行法院多次劝说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20日偿还5000元,此后未再继续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施行后,执行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决定书,将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对外公布。被执行人迫于舆论压力,为避免对其商业信誉造成更为严重的影响,遂于2013年10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8万元现金和一辆汽车。鉴于一次性履行全部义务确有较大困难,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每月偿还5万元,直至全部清偿。

 

(二)典型意义

面向全社会统一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过公开曝光的方式将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公之于众,减损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名誉,迫使其为了恢复名誉而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达到了促进执行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案被执行人为恢复其商业信誉,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虽然一次性履行全部义务存在困难,但其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等方式,积极承担了责任和义务。

 

 


擅长范围:刑事辩护、企业刑事风险分析、公司法律事务、企业法律顾问、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金融保险、劳动争议、医疗损害赔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通辽
  • 执业单位:内蒙古实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520********7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医疗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