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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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出的商品,是有多长时间的质保期

作者:孙小燕律师时间:2021年10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07次举报


三年前售出了一件儿童自行车,买家在骑行该车辆时受伤,该买家找到店家要求赔偿。那么该店家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所以如果店家与买家没有约定质量保证期时,儿童自行车使用时间已远超过了民法典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间,就不应再承担责任。而在实务中,店家还是有义务联系厂家提供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及产品质量证书等,以证明自身已尽到了销售合格产品的义务,而在这种情况下销售者只是一个代偿责任主体,最终的责任主体为生产厂家,但该产品已经过了保质期,原则上购买者要承担大部分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虽然我国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也专门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消费者的权益也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否则将会滋生恶意诉讼的土壤,也将不利于法律的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的实施。


孙小燕,山东大学法律本科,曾工作于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曾多年涉及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其他侵权纠纷,以及国家赔偿,代理办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平途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520********0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医疗纠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