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光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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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来宾主任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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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XX、樊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案

发布者:韦光华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5日 2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韦XX与被执行人樊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忻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1321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

  法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樊XX在银行中的存款3316.6元至本院账户。经做工作,被执行人樊XX将余下案件款25500元汇至本院账户。

院认为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本院应依法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完毕,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已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案件符合结案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忻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1321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韦光华律师,广西思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法学研究生学历。从事律师工作多年,曾在律师事务所、县法律援助中心任职,具有丰富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来宾
  • 执业单位:广西思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51320********19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