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韦光华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5日 2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韦XX与被执行人樊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忻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1321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
法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樊XX在银行中的存款3316.6元至本院账户。经做工作,被执行人樊XX将余下案件款25500元汇至本院账户。
法院认为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本院应依法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完毕,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已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案件符合结案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忻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1321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