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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100万出资款后,却无法获得股东资格

发布者:章法律师|时间:2017年10月31日|分类:公司法 |434人看过

2005年11月15日,何先生将100万出资款打入A公司董事长章某的账户,但A公司一直未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确认何先生的股东资格,何先生迫于无奈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虽然何先生曾向章某的个人账户中汇入了100万的资金,因A公司并没有认可该款系何先生向公司的入股资金,故该款项并不必然成为何先生在A公司的投资款,何先生也不能因此当然地成为A公司的股东,何先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驳回何先生的诉讼请求。

  投资人应当先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后再进行投资,同时出资款应支付至公司的对公账户,款项性质备注为出资款。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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