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柳芬|时间:2021年06月02日|4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近年来,由于离婚案件的飙升,子女抚养案件随之凸显。2021年1月,我所又受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该案由我所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彭铖珍主管,柳X律师具体承办。案件于2021年5月6日在宣恩县人民法院进行了调解。
一、案情简介
2005年4月A父与A母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08年生育一女A,A父与A母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1月签订《离婚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A由A母抚养,A父支付抚养费3600元/年于每年的1月25日支付。事后,A父实际上仅向A支付了2010.1.25-2011.1.25一年的抚养费3600元,尔后一直未向A支付过抚养费,为维护A的合法权益,2021年1月21日A母将A父告上法庭,要求A父按其工资收入的30%支付2011年1月25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二、律师观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发生变化,无论父母是否离异,父母均应当履行向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在本案中即使A父与A母已经于2010年解除了婚姻关系,但A父与A的父女关系仍然存在,依法应当向A支付抚养费,不应对A幼小的心灵造成二次伤害。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综合确定。在本案中A在县城某中学就读,除了日常生活费用开支外、还参加了必要的培训班,以及购买了集医疗、教育为一体的商业保险等。A父系有稳定收入的在职人员,年均收入高达10多万元,应当在原协议数额的基础上增加抚养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案A父属于有条件者,因此应当一次性支付本案庭审结束前的所有抚养费用。
3、A父欠下抚养之债,理应根据法律规定履行债务,且抚养费的支付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抚养费给付请求权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具有人身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因此,A父自与A母解除婚姻关系后,A父未给A支付抚养费,恶意逃避履行抚养义务之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担自2011年1月起到A能独立生活之日止的抚养费。
4、法院的判决应体现对道德的指引。A父身为人父,抛弃年幼的A且拒不支付抚养费,该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谴责,指引社会道德是法律的重要社会功能之一,法院的判决应成为社会道德建设的风向标,对此种违背道德和法律的行为法院应在判决中体现出对该行为的否定与惩戒,在无助的孩子的成长路上点亮一盏希望的灯,还孩子一片光明和快乐的童年。
三、案件结果:
1、A父给A支付2011年1月至2021年4月的抚养费共计123000元,当庭付清。
2、A父从2021年5月起每月给A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A完成学业时止,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定于每月25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
结束语: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日渐上升,已经成了社会的热议话题,父母离婚无疑会给未成年子女造成心灵的创伤,严重的会导致孩子因经济基础缺乏无法保障其健康的生活和学业的完成。给社会带来众多的不XX因素。本案的胜诉不单单是一个个案的胜诉,更是社会道德的胜利。
四、主办律师简介
柳X,女,土家族,1993年9月生,湖北省利川市人,法学本科,专职律师。在校期间曾获得“模拟法庭辩论赛二等奖”,执业期间曾获得“法律知识竞赛二等奖”。从2014年6月开始充分利用寒暑假时间到律师事务所、法院等法律单位见习,2016年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7年加入鹏恩律师团队。熟悉了法官和律师的办案思维,掌握了律师承办案件的技巧。成功的代理了不当得利、婚姻家庭、劳动人事、刑事辩护等诸多成功案件。热心于义务帮助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及婚姻关系中遭受不幸的女性同胞解决法律问题。
个人优势:善于沟通,责任感强,思维缜密,忠于诚信和正义。
执业理念: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擅长领域:婚姻继承纠纷、经济合同纠纷、人身侵权纠纷、劳动工伤纠纷、刑事辩护等。
联系电话:183XXXX0692(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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