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2019年10月1日胡某与叶某签订《协议书》。由叶某承租的位于东莞市道店铺转让给胡某使用。店铺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全部归胡某所有。胡某在2019年10月1日前向叶某支付转让费72000元,叶某2019年10月1日前缴清所有水、电等费用,并交付胡某店铺。转让后店铺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全部无偿归胡某所有。
胡某在2019年10月1日前向叶某支付转让费共计72000元,叶某于2019年10月1日前缴清所有水电等费用,并交付胡某店铺。胡某接手后可继续使用店铺商标的品牌经营,如胡某日后需转让店铺,不得转让及使用品牌。
后胡某经营不够10个月,被房东告知早已与叶某解除了合同,双方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叶某是不定期租赁。
黄银笑律师接案后,与胡某对案件进行讨论,对方隐瞒商铺没有租赁合同情况下将商铺转让损害了胡某利益,因双方是好朋友,胡某称只要对方能退回转让款就不再追究其他责任。对此黄银笑律师认为可以对双方进行调解协商。
最后,双方在法庭达成调解,叶某向胡某支付款项22000元。
二、办案经过
先对案件作出分析,分析本案法律事实及法律规定、法律后果,再为被告提供解决纠纷的方式。
三、案件结果:
1、原被告同意叶某于2020年12月29日前一次性向胡某22000元了结本
案。
2、胡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3、若叶某未按时支付,胡某有权请求支付利息。
四、律师法律说:
(1)通过调解结案,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也降低了债务人债务成本,
节省双方的时间成本,原告能立即获得债权的实现,被告也能节省费用,实现了双方利益最大化。
(2)案例发生在2020年,未适用《民法典》。《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