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个体工商户属于劳动法规定的“个体经济组织”,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劳动者接受个体工商户的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属于个体工商户业务组成部分的,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非一般雇佣关系。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0日,吴某通过招工平台看到一则招聘信息,随后前往红安县某店应聘。这家店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黎某。双方口头约定,吴某从事送货、看店、协助处理肉类等工作,工资按月计算,每月4500元。
入职后,吴某每天按时到店,工作内容、送货地点和时间均由黎某安排。黎某通过微信向吴某支付劳动报酬。
然而,一场意外打破了平静。2024年12月23日19时许,吴某按照黎某的安排,驾驶该店所有的三轮车外出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吴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吴某没有再回店工作。黎某事后向吴某支付了包含工资和加班费在内的款项900元。
受伤后的吴某希望申请工伤认定,但某店却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只是临时雇佣。双方协商未果,吴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2024年11月20日至2025年1月27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
一、个体工商户是否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某店主张,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范畴,无独立法人财产,人格与经营者同一,主要依靠家庭成员经营,不具备与家庭成员以外人员缔结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二、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某店认为,吴某是春节期间临时雇佣的送货员,具有“短期临时、无强管理、按成果结算、非核心业务”的特征:没有固定上下班打卡,没有考勤要求,工资按天结算(150元/天),不缴纳社保,双方之间只是平等的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吴某则辩称,自己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送货地点、时间、具体安排均由店内管理,工资也是固定按月发放(4500元/月),双方存在人身和经济上的从属性,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判决说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完全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本案中,某店是依法注册成立、存续的个体工商户,完全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其主张“个体工商户不具有与家庭成员以外人员缔结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观点,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二、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人身及经济从属性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人身及经济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最核心标准。
本案中:
吴某系通过某店经营者发布的招聘信息入职;
吴某从事的看店、处理肉类、送货等具体工作内容均由经营者黎某安排,该工作内容属于某店的经营范围;
吴某的劳动报酬由经营者黎某直接发放,具有持续性和固定性;
吴某接受某店的劳动管理,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受其支配。
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吴某接受某店的劳动管理,从事某店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之间建立的关系具有明显的人身及经济从属性,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一审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三、关于“临时雇佣”抗辩的评析
某店主张吴某系“春节旺季临时补货人员”“按天结算、无考勤要求”,但法院查明,吴某自2024年11月20日起持续工作至2025年1月27日,工作时间超过两个月,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其工资虽按天计算,但实际是按月固定发放4500元,并非“一事一结”的劳务报酬;其工作内容(看店、处理肉类、送货)属于某店的日常经营范围,并非辅助性或临时性工作。
所谓的“无考勤打卡”,并不能否定管理者对劳动者的实际支配关系。在个体工商户等非正规用工场景中,管理方式往往较为灵活,但只要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方式上接受用人单位的安排和支配,就应当认定存在人身从属性。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吴某与某乙店在2024年11月20日至2025年1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某店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提醒
本案给广大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带来了重要启示:
对于劳动者而言:入职后要注意保存工资支付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工作安排通知等证据,这些是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关键材料。一旦发生工伤,确认劳动关系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
对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而言:不要以为“店小”就可以规避劳动法的约束。只要符合用工管理、按月付酬、工作内容属于经营范围等特征,就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进而需要承担工伤赔偿、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法律责任。建议规范用工,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以分散经营风险。
陈金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