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按什么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陈金兵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4次举报
2026-01-20
裁判要点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基本案情
石某与江西某公司签订了《建筑业劳动合同》,后石某进入江西某公司承包的陕西某市施工项目从事木工工作。2022年5月28日,石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 2022年9月20日,陕西省某市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石某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2023年3月3日,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认定石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因江西某公司未为石某办理社会保险事宜,致使石某在受伤后不能得到相关保险待遇,石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按陕西省的标准支付各项工伤除险待遇,江西某公司认为该公司注册地在江西省,应当按江西省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裁决后江西某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江西某公司未为石某缴纳工伤保险,石某在江西某公司生产经营地陕西省某市受到事故伤害,在陕西省某市进行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按照陕西省某规定的标准依法由江西某公司支付石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江西某公司请求按照江西省某规定的标准支付石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