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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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多方收集工程相关证据,为当事人要求支付工程款提供依据,最终法院支持了当事人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发布者:李宁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0日 20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淮南市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卧龙山西路平山XX。。

法定代表人:蔡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安徽XX律师。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X,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淮南市XX公司(以下简称淮南XX公司)与被告中XX公司(以下简称中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南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李X,被告中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苗X、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南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XXX元、逾期付款利息100383元,以及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XXX元×年利率3.85%×1年[2019年5月1日-2020年4月30日]=100383元);

2.判令被告支付赶工费2000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停工导致的损失560000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20000元;

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系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路××期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8月份就公园·天鹅湾B地块一期土方、护坡工程项目分包给被告施工事宜已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原、被告及监理、业主单位于2017年8月份起就开始实施现场场地标高、基坑支护施工方案等有关分包工程的事项,且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被告支付2万元作为分包项目保证金。由于被告需要对分包合同盖章事宜进行内部程序性审批,故直至2017年10月31日,原、被告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1、原告将公园·天鹅湾B地块一期土方、护坡工程分包给被告,具体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为一期(15#-17#、19#-24#楼地下室和Y轴以南地下车库)土方、护坡工程;2、合同暂定价(含增值税)为XXX元,其中不含增值税价款为XXX元,增值税85860元(按税率3%核算),前述价格为暂定价,最终结算以所列细目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数量为准;3、被告每月25日前支付已核准合格工程款的50%,分包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2个月支付至70%,分包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后5个月内付至已结算工程款的80%,总承包与建设单位的结算审定完成后支付至专业分包结算价的95%,剩余结算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返还;4、经监理、设计方及业主批准的工程数量变更,按照原告实际完成并经被告审定的变更数量,依据附件《工程量清单》中的不含增值税单价进行计价”。原告承接涉案分包工程后,均按被告指示进行施工,亦经监理、业主单位确定,并形成多份工程联系单,该部分工程款经原告核算为人民币XXX元。除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外,原告根据被告、业主单位指示完成诸如围挡拆除、土方二次开挖、池塘抽水、障碍物清除等,增加工程量,经原告核算增加量的工程款为人民币XXX元。另外,由于被告赶工期,要求原告开挖19#、20#、22#的土方,并承诺支付扬尘治理费、赶工费20万元。2018年8月份,被告对公园·天鹅湾B地块一期工程项目停工,致原告不能施工,原告员工、机械设备均处于停滞待命状态,但原告仍需承担员工工资、机械租金等费用,由于被告停工直至2019年2月份,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2019年4月份,被告不再总承包公园.天鹅湾B地块一期工程项目,该项目由扬州XX公司总承包。被告与扬州XX公司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界定。

原告认为:

由于被告不再总承包公园·天鹅湾B地块一期工程项目,致原告无法继续履行分包合同,但是被告应当对原告已完工程进行决算,并全额支付工程款。然而,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制作土石方工程分包结算书报送给被告,但被告为逃避、拖延支付工程款责任,拒不决算,且至今未曾向原告支付过任何工程款。为此,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中XX公司辩称:

对于原告主张的第一项诉请不予认可,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项下的工程价款经被告多次沟通原告从未与被告办理结算,而原告单方面直接向法院起诉工程款无法律及合同依据,同时根据分包合同10.7及10.5条,关于工程价款的支付合同已明确进行了约定。双方未办理结算因此被告不存在付款的义务。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因不存在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故也不存在逾期支付。该项主张不认可。3、关于赶工费,该部分费用,系原告单方面自行主张,被告自始至终未予以认可。关于原告主张的停工损失,被告在中途施工期间已与发包人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已退场不在施工,停工期间未对原告造成损失。因此对该项主张不予认可。关于原告主张的保证金两万元,被告予以认可。关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被告认为本案并非被告未主动支付工程款而是原告不配合结算导致的。且对被告348万余元进行了保全,被告是国企不存在隐藏财产的可能,且该部分费用不是原告向被告主张工程款的必然费用,被告认为上述费用系原告滥用诉权导致的,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及附件、《基坑土方开挖施工方案》、《公园天鹅湾基坑支护做法》、施工现场签证单、项目指令单、零星机械管理承诺书、草签单、现场签认单、图纸、民事调解书、转账凭证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18日,淮南XX公司向中XX公司支付20000元保证金。2017年10月31日,中XX公司与淮南XX公司分别作为甲乙双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内容“……第二条工程概况2.1分包工程名称:公园·天鹅湾B地块一期土方、护坡工程;……;2.4分包工程数量:具体见附件一《工程量清单》。……3.1本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XXX.00元。其中,不含增值税价款为XXX.00元,增值税税率为3%,增值税:85860.00元。此价格仅为双方签订合同时暂定价格,最终结算为《工程量清单》(附件一)所列细目的单价和施工图范围内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数量为准。……3.2分项单价:见附件一《工程量清单》。3.2.1本合同土方工程单价采用定额下浮方式,护坡喷锚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整本合同单价。……第九条双方驻工地代表9.1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为杨XX,职务项目经理,……9.2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为王XX,……第十八条合同解除18.1当下列情形发生时,本合同可解除:……18.1.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18.2.2合同解除后,甲方将停止对乙方的一切付款,在查清剩余应付款项并扣除有关款项(如质保金、违约金等)后再行支付。18.2.3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第十九条其他约定……19.9鉴定。甲乙双方对乙方完成工程量存在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双方同意将争议部分提交专业咨询机构予以鉴定,甲乙双方以鉴定结果计算工程量并进行结算支付,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附件一《工程量清单》记载“1.边坡喷射混凝土-挂钢筋网片:计量单位㎡;暂定工程量2000;不含税单价80元/㎡;小计(元):160000;费用组成包含所有费用;计量规则按照图纸或交底,以现场实际完成的合格数量为准;工作内容挂直径6.5mm,间距20×20cm的钢筋网,水平和垂直方向每隔2m插入20mm长2m的钢筋固定,喷射厚度8cm的C20砼面层,边坡上设置直径不小于40mm的水平排水管包滤网,间距1.5m,深入土层长度600mm。2.边坡喷射混凝土-无钢筋网片:计量单位㎡;暂定工程量2000;不含税单价76元/㎡;小计(元):152000;费用组成包含所有费用;计量规则按照图纸或交底,以现场实际完成的合格数量为准;工作内容喷射厚度8cm的C20砼面层,边坡上设置直径不小于40mm的水平排水管包滤网,间距1.5m,深入土层长度600mm。含增值税合同金额321360元,增值税税率3%,增值税额9360元。说明:1.……乙方施工的土方工程结算价款:由建设单位最终审核完成该分项工程定额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85%作为总承包人对专业分包人不含税结算单价,其中材料费不含总包单位供应的主材费。……2.建设单位批复最终结算工程量及价款后,甲方据此给乙方办理最终结算。专业分包人范围内土方开挖、外运、回填、签证变更工程量,按业主最终结算的工程量计算。……”附件三《乙方投入本合同工程主要人员表》记载“王XX项目经理、梅XX、杨XX、刘XX、黄XX挖掘机司机、程XX挖掘机司机、李XX挖掘机司机、段家乐挖掘机司机”。

2021年6月18日,安徽XX公司经本院委托作出和兴价鉴(2021)005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淮南XXB地块一期土方、护坡工程的工程造价为XXX.64元。淮南XX公司支付鉴定费21300元。

另查明,淮南XXB地块工程现场于2018年8月4日全面停工。

再查明,2017年12月15日,淮南XX公司与中XX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XX公司承建公园·天鹅湾项目工程。2019年4月16日,中XX公司与淮南XX公司签订《解除协议书》,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

2020年9月9日,上海XX公司经淮南XX公司委托作出富欧XX(2020)第86号《安徽姚南B地块工程甩项前审核报告》,审核工程造价为546XXXX1800.26元。

2020年11月26日,淮南市中XX作出(2020)皖04民初13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中XX公司与淮南XX公司达成协议如下:一、中XX公司与淮南XX公司共同确认案涉淮南XX项目已完工程含税总造价为753XXXX9034.71元(组成明细:1、合同内已完工程结算601XXXX3743.50元;2、退场材料移交XXX.66元;3、停工及退场损失XXX.00元;4、逾期付款违约金XXX.23元;5、资金管理费198678.32元,共计753XXXX9034.71元);二、中XX公司认可淮南XX公司已支付302XXXX5150.08元,代缴水电费238154.29元,合计305XXXX3304.37元,剩余应付工程款为448XXXX5730.34元,淮南XX公司自愿承担中XX公司已支付的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23400元,本案受理费163796.50元(受理费327593元,减半收取计163796.50元),上述费用共计450XXXX7926.84元,由淮南XX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立即向中XX公司支付;三、在中XX公司申请执行,待上述费用划扣至法院账户后,中XX公司于5日内向淮南XX公司移交中XX公司施工期间的工程资料,配合淮南XX公司进行工程验收,但无论如何,中XX公司需在2020年12月5日前向淮南XX公司完成工程资料移交,配合进行工程验收;四、淮南XX公司付清本案所涉款项后,中XX公司应负责妥善处理劳务分包、材料商、专业分包等款项问题,如因此给淮南XX公司造成损失,淮南XX公司有权向中XX公司追偿;五、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综合原、被告的陈述及答辩意见,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为:

一、淮南XX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是否达到支付条件;二、淮南XX公司主张的各项诉请是否应当支持,数额如何确定。

针对上述问题,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淮南XX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是否达到支付条件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淮南XXB地块工程现场于2018年8月4日全面停工,中XX公司与淮南XX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签订《解除协议书》,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庭审中,中XX公司与淮南XX公司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就合同是否解除进行了协商或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要求。庭审中,经本院释明淮南XX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中XX公司表示同意解除合同,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双方《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淮南XX公司起诉要求中XX公司支付工程款,中XX公司则抗辩称淮南XX公司未与其办理结算,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条件。经审查,《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已经解除,虽淮南XX公司与中XX公司就工程款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但淮南XX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且中XX公司至今未支付工程款。现淮南XX公司起诉要求中XX公司支付工程款,符合双方《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中XX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淮南XX公司主张的各项诉请是否应当支持,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

(一)关于淮南XX公司主张工程款、土方赶工费及逾期付款利息是否应当支持及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

本案中,安徽XX公司作出的和兴价鉴(2021)005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淮南XXB地块一期土方、护坡工程的工程造价为XXX.64元。庭审中,淮南XX公司认为该鉴定意见的鉴定价格偏低,缺少人材机价差。中XX公司认为鉴定意见依据的上海XX的审核报告不能作为鉴定依据,鉴定中多计取了措施费、规费、赶工费。经审查,《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双方最终结算依据业主审定的工程量和单价为准,但淮南XX公司与中XX公司的合同未履行完毕即已经解除,双方关于支付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经安徽省淮南市中XX调解结案,(2020)皖04民初130号调解书确定的调解金额并未作具体的分项和明细。另审查,淮南XX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安徽XX公司按《安徽姚南B地块工程甩项前审核报告》中土方分项工程的完工工程量和定额单价作为结算依据,符合《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且安徽XX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淮南XX公司、中XX公司也未申请重新鉴定。对安徽XX公司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再审查,安徽XX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鉴定的工程造价为XXX.64元包含土方赶工费20万元。现淮南XX公司起诉要求中XX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赶工费XXX.64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淮南XX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合同解除后,甲方将暂停对乙方的一切付款,在查清剩余应付款项并扣除有关款项后再行支付”。淮南XX公司与中XX公司就工程款一直未能协商一致,在起诉前淮南XX公司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就存在争议的已完成的工程量提交专业咨询机构予以鉴定。现淮南XX公司起诉要求中XX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淮南XX公司主张停工损失及保证金是否应当支持及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

本案中,淮南XX公司主张停工期间工人工资损失56万元,但其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关于B地块土方补偿(索赔)报告》、工资表、中国银行转账凭证,仅能证明王XX、梅XX、杨X在涉案项目工作及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三人的工资情况,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经审查,安徽XX公司作出的和兴价鉴(2021)005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认为停工损失费因无签证,无法对停工期间的人工工资及机械租赁等费用准确计价。另审查,淮南XXB地块工程现场于2018年8月4日全面停工。现淮南XX公司起诉要求中XX公司支付工资损失90000元[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王XX、梅XX、杨X的工资(10000元+4000元+4000元)×5个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淮南XX公司超出部分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再审查,淮南XX公司向中XX公司支付了20000元保证金,中XX公司表示同意退还。现淮南XX公司起诉要求中XX公司返还保证金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判决:

一、被告中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向原告淮南市XX公司工程款及赶工费XXX.64元、停工损失90000元,合计XXX.64元;

二、被告中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淮南市XX公司保证金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淮南市XX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李宁律师,法学本科学历,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处理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纠纷、劳动合同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淮南
  • 执业单位: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40420********4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