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探讨北京地区劳动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问题以及退休手续办理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相应社保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上述待遇的,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3.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二、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
1.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主要参考双方是否存在身份隶属关系,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管理或支配以及双方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是否非个人,劳动者的年龄)。
2.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三、关于劳动报酬问题
1.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双方约定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约定试用期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工资支付应该按照双方约定时间支付,但最迟不得超过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届满后七日。确实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5.计算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一般以劳动者货币性收入计算,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笔者认为一些公司实行的股票激励应当计入工资基数。因为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对价,除特殊待遇外均应计入工资范围,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指出,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四、关于社会保险问题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社会保险费,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
2.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内,存在因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或虽建立了社保账户但缴纳险种不全情形的,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五、关于工作岗位和地点变更问题
1.双方约定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一般支持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兼顾调岗合理性;双方未约定工作岗位或约定不明的,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可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合理性审查较前者大,对劳动者无不利变更;双方明确约定工作岗位且未约定调岗的,用人单位不可擅自调整岗位,否则应当赔偿。
2.双方约定工作地点的,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工作地点,双方有约定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用人单位仍需要对其合理性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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