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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张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

发布者:马帅杰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30日 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 晋X 民初 X

原告:刘 XX, 男,1958 年 10 月 27 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街办居民,住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街办XX,公民身份号码: 14011319581027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 XX, 山西百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 XX, 山西百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 XX, 男,1989 年 9 月 27 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板乡村民,住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街办XX,公民身份号码: 14010819890927XXXX。被告:中国 XX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XX。

负责人:高 XX, 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 XX, 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 XX, 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 XX 与被告张 XX、中国 XX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9 月 5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 XX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及辅助器具费 49808.23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2000 元、营养费 4500 元、护理费 10800 元、误工费 12000 元、残疾赔偿金 60250.4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元、交通费 3000 元、鉴定费 2500 元、财产损失 930 元,共计 150788.63 元;2.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中国 XX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赔偿;3. 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5 年 3 月 12 日 7 时 52 分许,被告张 XX 驾驶车牌号为晋 ADPXXXX 号小型新能源汽车,在太原市尖草坪区金桥北街金汇路路口由西向南右转弯时,与由北向南原告刘 XX 骑太原 M6XXXX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刘 XX、太原 M6XXXX 号的乘车人刘 XX 受伤及车辆、随身物品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尖草坪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 XX 负主要责任,刘 XX 负次要责任、刘 XX 无责任。经查,被告张 XX 驾驶的晋 ADPXXXX 号车在被告中国 XX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XXXX (海南) 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购买第三者责任服务。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山西省人民医院救治并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臼骨折伴右关节脱位、低蛋白血症等,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行骨盆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出院,住院 14 天。2025 年 4 月 19 日,原告前往太原和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髋白骨折术后、右侧膝关节僵硬等,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出院,住院 6 天。原告认为,此次事故给原告身体造成了损伤,精神造成了损害,正常生活受到影响。事发后被告未就此次事故给予原告足额的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 XX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同意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前赔偿原告刘 XX 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共计 72000 元;二、被告张 XX 同意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赔偿原告刘 XX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 22000 元 (已履行);三、原告刘 XX 的后续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四、案件受理费 3316 元,减半收取 1658 元,由原告刘 XX 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总结:

2025 年 3 月 12 日,在太原市尖草坪区金桥北街金汇路路口,张 XX 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与刘 XX 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刘 XX 及乘车人受伤、财物受损,交警认定张 XX 负主要责任,刘 XX 负次要责任。刘 XX 因事故两次住院治疗,后于 2025 年 9 月 5 日将张 XX 及肇事车辆交强险投保公司中国 XX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诉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索赔各项费用共计 150788.63 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前赔偿刘 XX72000 元,张 XX 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赔偿刘 XX22000 元且已履行,刘 XX 后续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案件受理费 1658 元由刘 XX 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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