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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与郝X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马帅杰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2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X,男,1990年5月7日出生,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X,男,1991年11月11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山西XX律师。

上诉人梁X因与被上诉人郝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民初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梁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XX、马XX,被上诉人郝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X上诉请求: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106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履行了告知义务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严重违反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1.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曾明确告知上诉人表显公里数与客观事实不符,上诉人从未收到该明确告知。上诉人于2018年10月在XXX看到被上诉人发布出售车辆信息,经联系被上诉人约上诉人在位于府东街经园路艺彩篮湾小区南XX对面的XXX看车,看车时表显里程为7万公里,而且被上诉人一直向上诉人保证车辆里程表显示的里程没有问题,车辆质量没有问题,说我们有店,如果有问题可以退车,上诉人才决定购买该涉案车辆。试问如果被上诉人明确告知上诉人涉案车表显里程数不是真实的,实际的里程数不知道是多少,上诉人还会购买一个不确定开了多少公里的车吗?7万公里的车的车况和价格能够与157954公里的车况和价格一样吗?显而易见,这不符合正常的逻辑,任何一个正常人都不会再明确告知车有问题的情况下还去购买。在车辆行驶了几百公里路漏机油严重,上诉人去4S店处理才发现里程表被篡改的情况,上诉人去XXX找被上诉人,XXX却告知被上诉人不是其工作人员,与他们没有关系,只是借用他们的地方卖车。而本案证明明确告知的证人郝X就是XXX的工作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因此一审法院依据一份有利害关系证人的一面之词的孤证就判定,被上诉人明确地对涉案车辆的车况即表显公里数进行了告知,属于严重违背客观事实的认定。2、一审法院依据《二手车买卖合同》第五条认定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了告知的义务,严重违反我国《合同法》的规定。(1)本案合同是由被上诉人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上诉人认为“表显公里数仅供参考"并不能解释为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了告知的义务。上诉人认为仅供参考的上下浮动应该符合一般人认知范围,本案中车辆里程相差87954公里,已经严重超出了正常人的认知范围,将会严重影响买方对车况的判断,也会严重影响买方的购买决定。一审法院将该条款解释为履行了告知义务,意味着只要有合同有“仅供参考”,表显公里数就可以随意造假还不用承担责任,这样的解释不仅不符合合同法公平公正的原则,还会产生恶劣的社会效果,更会纵容二手车商肆意篡改里程表牟利,最后却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此根据《合同法》第41条之规定,对二手车买卖合同第五条不应当作出“已经履行告知义务”的解释,应当作出有利于上诉人一方的解释。(2)被上诉人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没有提请被上诉人注意,也没有进行解释说明。《二手车买卖合同》第五条如果按照一审法院“已经履行告知义务”的解释,就属于免除或限制被上诉人对案涉车辆质量瑕疵的担保责任。根据《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之规定,被上诉人既没有在合同中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也从未将该条款对上诉人进行解释,因此一审法院引用《二手车买卖合同》第五条免除被上诉人的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3)一审法院认定车辆里程表显示7万公里字样不是对涉案里程速地确认,严重不符合客观事实。《二手车买卖合同》明确写明车辆里程表显示为7万公里,如果被上诉人不认可案涉车辆在购买时里程数为7万公里,就不会在合同上予以确认。合同中明确“对里程数的确认”竟然被一审法院解释为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合同中对标的物的状况描述难道不属于对标的物状况的确认吗?按照一审裁判的观点,出卖方可以对合同标的的客观描述不负责,可以把一个不符合主观描述的标的物交付给买受方后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简直是对我国合同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侮辱。二、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对涉案车辆公里数篡改情况不知情属于事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诉人提供的《旧机动车交易合同》、录像、转账凭证不能证明其对公里数篡改情况不知情,首先作为卖方贾XX与涉案车辆无任何关系,既不是车主也未提供任何委托手续,而且该合同上并没有甲方贾XX的签字,且录像中人身份无法确定,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所述其从贾XX手里买到了公里数为7万公里的涉案车辆。其次,被上诉人提供转账记录是转给李XX,既然是从贾XX处购买车辆,为什么又转让给李XX,可见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转账凭证与合同自相矛盾。该两项证据真实性存疑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就认定被上诉人不知情,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一审法院的认定,被上诉人从贾XX处购买案涉车辆驶里程表就是7万公里,因此其不知道里程表被篡改,不存在欺诈。既然被上诉人不知道,那其将该车卖给上诉人时为什么会明确告知上诉人里程表不真实仅供参照,那么被上诉人是什么时候知道里程表有问题的?如果其向贾XX购买时就知道,那么其对里程表有问题是明知的,如果其购买时不知道,那么为什么卖给上诉人时却明确告知里程表显示与实际公里不符,仅供参考,结论只有一个,那就是被上诉人购买后对里程表动了手脚。根据国务院《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17条之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车辆的行驶里程数是二手车基本状况的直观指标,是买受方判断车辆运行情况、使用年限、交易价格的重要因素。被上诉人作为二手车交易的卖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二手车买受方提供包括里程数在内的车辆使用真实信息,并对提供的信息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被上诉人有义务对其控制、即将出卖车辆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了解、负责,并如实告知上诉人,被上诉人不能以涉案合同约定表显里程数仅供参考或签订合同即视为认同车况为由,来规避其法定义务以抗辩其无责任。现被上诉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车辆里程数进行篡改不知情,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车辆交易过程中已如实告知上诉人涉案车辆实际里程数及车况信息,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三、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所诉除里程表外的问题未进行实质审理。被上诉人销售给上诉人的车辆,除存在里程表篡改严重的问题,还有发动机漏油、增压器、活塞环、过桥轴承、镗岗等多处问题急需修理,上诉人在驾驶的几百公里后坏在路上,被拖到维修点处理。该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但一审法院只针对里程表与实际不符进行了审理,其他构成欺诈的质量问题仅仅是一带而过,上诉人认为,其他质量问题是被上诉人构成欺诈的重要因素,应该全面就涉案车辆的问题进行审理。实际上该车问题不断,与上诉人买车的初衷大相径庭,购车至今上诉人仅驾驶了几百公里就坏在路上不能使用,被拖到修理厂后维修需花费三万多元,不维修不敢再驾驶上路,生怕有更多问题,危及人身安全,现在上诉人花十几万买个车当成摆设放在修理厂。综上,一审法院严重违背事实和法律裁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

郝X辩称,一、上诉人的上诉状称被上诉人一直向上诉人称车辆及表显没有问题。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事实是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称车辆开了7年了,我方并不担保车辆表显是否真实,需要上诉人找专业人士鉴定。二、被上诉人不是XXX的工作人员。三、仅供参考并非上诉人的解释。依据新华字典对于仅供参考的文意解释:非官方、非权威、不确定的,仅仅用于参考,不能作为订立或切实的解释,还需要自己确定后作出确定。四、买卖合同是2018年10月份达成合意并交付过户,上诉人作为买方,因为颜色不符合意愿,找被上诉人发生多次纠纷,合同是补签的,合同写表显公里7万公里,是因为被上诉人并不知道该车辆被盗过,当时确实是7万公里,被上诉人是应上诉人要求写在合同中的。表显即车辆显示的公里数,并非对车辆公里数的确认。五、我们对盗表确实证据不足。我方无法确认,我们是从贾XX处购买的。六、一审判决对车辆的其他问题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本案原告起诉的是欺诈,当时买车的时候上诉人找过专业人员进行验车,且该车辆在开走半年后,是否对车辆进行更改等,我方并不清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梁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撤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车辆退回被告,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103500元、保险(机动车损失险、全车盗抢险、三责不计免赔率、第三者责任险、车损不计免赔率、盗抢不计免赔率)和分期付款手续费6500元、过户费用1000元。合计111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车辆装潢费用18655元、车辆分期的利息损失33273.6元、交强险车船税损失1025元。合计52953.6元;3.判令被告按约定承担违约金20700元;4.判令因车辆退回产生的过户费由被告承担;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共计184653.6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初,原告以103500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一部二手XXX小型汽车,通过微信和贷款方式进行了支付。购车时,该车里程表显示读数为7万公里,被告明确告知了原告表显里程与实际不符等车辆状况信息。2018年11月5日双方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并进行了交付。2018年12月1日双方补签了《二手车买卖合同》,载明双方已“充分了解此车状况及车辆手续,对车辆状况、外观、发动机、变速器和表显公里数仅供参考等均无质疑”。不久,原告以车辆里程表显示的里程数与4S店系统记录的里程数不符,里程表被篡改为由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关责任,双方协商未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第5条载明“此合同签订时,甲乙双方已充分了解此车状况及车辆手续,对车辆状况、外观、发动机、变速器和表显公里数仅供参考等均无质疑”表明被告已经向原告履行了告知义务,原告充分知晓。在该协议上书写的“此协议于2018年12月1日补签,签时车辆里程表显示7万公里”的字样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并非原告所主张的系被告对案涉车辆当时行驶里程数的确认。因此,应当认为被告向原告履行了告知义务,原告知晓了该车辆的“车况”及“表显公里数仅供参考”,表显里程数有可能与实际不符的情况,该合同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现车辆已实际转移,在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X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梁X向法庭提供证据为:证据一:汽车修理费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2019年8月26日。修理车辆花费是29325元。证据二:结算书;证明:修理的项目及车辆除了里程表篡改外,还有诸多的质量问题。证据三:证人刘X出庭作证。被上诉人郝X的质证意见为:证据一、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1、日期是2019年8月26日,是刚刚开具的。是否他们使用车辆过程中,有损坏及这些是否实际更换,并不清楚。2、买车时,上诉人找的朋友就是XX公司,他们之间有密切的关系,从一审上诉人提交的证据(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清单)可以看出。证据三:真实性有异议,买车时梁X没来,是委托证人来的,是梁X交的定金。其称没有看车和试车是不符合二手车的交易惯例。他们带着XX公司的人仔细看车后,才告知梁X,梁X才委托该证人付款。涉案车辆是否是4S店维修我们无法确定,并告知是否是表显的公里数并不保证。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交易车辆,是在上诉人对车辆进行了查看后确认购买的,双方所签《二手车买卖合同》是在双方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并进行了交付之后于2018年12月1日补签的,该合同第5条约定“此合同签订时,甲乙双方已充分了解此车状况及车辆手续,对车辆状况、外观、发动机、变速器和表显公里数仅供参考等均无质疑”,一审判决根据上述事实认定被上诉人履行了告知义务,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做出的处理并无不当。综上,梁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93元,由上诉人梁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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