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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X与潘XX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马帅杰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2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XX,女,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广东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潘XX,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现住太原市。

再审申请人郑XX因与被申请人潘XX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民终2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郑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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