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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马子且律师代理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胜诉!

发布者:拉马子且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07日 6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建筑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吉米某、吉门某、吉米某2、吉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拉马子且, 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某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米某、吉门某、吉米某2、吉木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23)川 3426 民初 926 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立 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阅卷、调查、询问的方式审理了 本案。上诉人某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筱军、被上诉人吉米 里呷、吉门某、吉米某2、吉木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拉马子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称:

某建筑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本 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 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第三人侵权和工伤竞合时,工伤保险待遇 应当是弥补原则。被上诉人拒绝提供案外人已赔付的金额,应推 定已足够赔付。在一审审理中,上诉人提出尔古呷土的死亡系案 外人的原因死亡,案外人已经赔偿,上诉人只应对案外人赔偿不足部分弥补。要求被上诉人提交案外人已经赔偿的证据,但被上诉人未提交该部分证据,原审法院对此也未要求被上诉人提供。 1.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案件中,丧葬费是必然产生的费用。交通事 故赔偿中应当有此部分费用。本案案外人赔偿费用当中应该有死 者的丧葬费用,案外人已经赔偿的此部分费用不足的才应由上诉 人支付,原审法院没有考虑此部分费用,判决不符合客观事实。 2.交通事故中的死亡赔偿金和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亡补 助金都是对死者死亡后的金钱弥补,不足部分再由工伤保险基金 或者用人单位弥补。原审法院未考虑案外人已赔付的部分,全部 由上诉人承担有失社会公平。二、原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平。 被上诉人认可从侵权责任人处获得赔偿60余万元,双方签订了赔 偿协议,其他人无从知晓该协议的内容,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没 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已经获得赔偿项目系举证责任分配不公。 三、原审判决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支付不符合法律规定。1.《工 伤保险条例》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 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 属。《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支付,而 且供养亲属有可能丧失领取抚恤金的条件,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 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无法律依据。2.《四川省工伤保险 条例》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经供养亲戚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由用人 单位一次性支付 ”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支付的前提是供养亲属 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原审判决要求上诉人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 抚恤金违反该行政法规。二审庭审中,上诉人补充上诉理由:原审判决认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月数错误,导致上诉人多承担责任。


被上诉人称:
吉米某、吉门某、吉米某2、吉木某共同辩称:请求维持原判。某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丧 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 1094459.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审理查明:

二审中,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上诉人是否应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已经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款是否应在工伤保险待遇中扣减;2.如何认定被上诉人应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方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关于争议焦点1,尔古呷土因交通事故于2020 年1月15日死亡,后其所受伤害被评定为工伤,本案属于工伤保 险待遇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情形。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性 质不同,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公法领域的补偿,人身损害赔偿则属 于私法领域的赔偿,二者不能混用,也不能相互替代;工伤保险 金是用人单位而不是侵权的第三人缴纳的,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 人承担民事责任不能免除接受用人单位工伤保险金的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受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否则工伤保险基金 便拥有了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特权。除工伤医疗费用外,法 律不禁止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获得民事赔偿。《工伤 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构成工伤应享受相关待遇,没有规定第三 人侵权工伤待遇应扣减第三人赔偿部分(除工伤医疗费用)。 因 第三人侵权导致职工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 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职工因第 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 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对此,职 工既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要求民事侵权赔偿,也可以向工伤保险 基金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除工伤医疗费用外,即工伤职工可 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获得民事侵权赔偿。本案中,被上诉 人在获得第三人的侵权责任赔偿后,仍可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 遇。上诉人某建筑公司未为尔古呷土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 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第三十 九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 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 金...... ”某建筑公司应向吉木某、吉米某、吉门某、吉米 伍牛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故 上诉人某建筑公司主张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适用填补原则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 2,如争议焦点 1 所述,上诉人某建筑公司应支 付吉米某、吉门某、吉米某2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保险 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 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 次性工亡补助金:(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 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 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 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 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 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即该条例 只对用人单位给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予以规定,并未规定支 付方式必须是按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吉米 里呷、吉门某、吉米某2均为未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一审法 院计算三人到十八周岁应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并由上诉人润 哲公司一次性支付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有利于保护三未成年人 的合法权益。上诉人某建筑公司主张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 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和供养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协商一致,系法律适用错误,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维持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23)川 3401 民初 926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驳回原告某建筑公司的诉 讼请求 ”、第二项:“原告某建筑公司自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吉木某、吉米某、吉门某、吉米某2工亡补助金 847 180.00 元 ”、第三项:“原告某建筑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吉木某、吉米某、吉门某、吉米某2丧葬补助金 35347.00 元 ”;





拉马子且,四川迈德(喜德)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学士学位,擅长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工伤、交通事故等民事案件。典型案例: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凉山
  • 执业单位: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3420********11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民间借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