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玉律师网

婚姻家庭律师,劳动纠纷律师,合同纠纷律师,公司法律师,行政诉讼律师

IP属地:湖北

刘金玉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8:00-21:59

  • 执业律所: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772608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关于拒绝直接抚养子女的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者:刘金玉律师|时间:2019年09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 |336人看过举报


关于拒绝直接抚养子女的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指引:
<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
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文章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荆门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772608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9901

  • 昨日访问量

    4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刘金玉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