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候阿不都与A、B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684号 原告候阿不都, 法定代理人候么二力, 委托代理人A,系临夏XX律师, 被告A,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候A都与被告B、C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候A都于2015年9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对该案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候A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候阿不都撤回对被告A、B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自愿各承担150元,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