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临夏XX医院与A、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44号 原告临夏XX医院, 法定代表人A,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A,临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临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生于1990年7月11日,汉族,住临夏市, 委托代理人A,女,生于1966年11月12日,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之母,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临夏XX医院与被告梁晨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夏XX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