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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内部转让,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作者:曾旭律师时间:2023年11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6次举报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网友咨询:

  股权内部转让,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律师解答: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对外转让股权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设定是为了维持公司的人和性,该权利仅适用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出让股权的情形,如果在股东内部转让股权,股东之间并不存在谁更为优先的权利,故此时无需征得其他股东同意或通知行使优先购买权。

  律师补充:

  为了合理、平等地保护股权出让方、公司其他股东和第三人的权利,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需符合一定的条件:

  1.股东必须对外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不存在优先购买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法律规定的期限范围内行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4.须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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