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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糕店制作“光头强”蛋糕构成侵权吗

作者:曾旭律师时间:2023年11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4次举报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网友咨询:

  蛋糕店制作“光头强”蛋糕构成侵权吗?

  律师解答:

  卡通动漫形象深受小朋友的喜爱,越来越多的烘焙店顺应儿童蛋糕市场需求,开发了带有不同卡通造型的蛋糕,蛋糕上搭配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卡通玩偶,实际上是属于作品的发行行为,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出售的蛋糕上使用卡通动漫形象,其行为可能侵害动漫公司享有的著作权。

  律师补充: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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