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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余某、廖某等六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其余5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九千元至三千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自2020年以来,被告人余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从罗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他人,共计38.5克,并16次容留他人吸毒;被告人廖某明知余某贩卖毒品,仍介绍他人与其认识,为其联络、促成交易,帮助余某贩卖冰毒共24克,并在自己的轿车内容留他人吸食冰毒;被告人李某、汪某共同协作帮助他人代购冰毒,且私自截留部分冰毒,并分别在住处、办公室、轿车内容留他人吸毒5、6次;被告人陈某贩卖冰毒3克给他人,从中牟利600元;被告人余某贩卖冰毒3克给他人,从中牟利9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廖某、李某、汪某、陈某、余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均应予惩处;被告人余某、廖某、李某、汪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均应予惩处。综合以上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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