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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诈骗案件,该网络诈骗集团9名被告人均犯诈骗罪,主犯贺某、李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各处罚金八万元,从犯谢某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十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三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以来,被告人贺某与李某合谋组织一个“杀猪盘”形式的网络诈骗集团,被告人贺某负责网络虚假投资平台、作案用手a机、微a信账a号、第三方支付渠道、微a信“上粉”(寻找诈骗对象)、租赁作案场所及前期出资等,被告人李某负责招募、培训、管理员工、扮演虚假投资平台分析师等。两人先后纠集被告人谢某等人,以交友为幌子,假冒某交易所女性工作人员与被害人聊天,在博取被害人信任后谎称可以提供投资数据,诱骗被害人在该诈骗集团使用的虚假交易平台上进行“投资”,受害人所投资资金全部通过第三方支付渠道转至被告人贺某指定的账a户,随后被告人李某通过虚假平台后台将被害人投资清零,营造投资失败的假象,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
骗取钱财后,贺某、李某支付20%至24%不等的提成,给直接实施诈骗的集团成员。扣除提成及其他作案成本后,前期,贺某分得剩下70%的违法所得,李某分得30%的违法所得;后期,贺某、李某各分得剩下50%的违法所得。该集团诈骗总金额达103.5506万元,其中已到案成员实施诈骗金额人民币559266.6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李某、谢某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了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贺某、李某组织、策划、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主犯,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谢某等人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该案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审前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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