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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某犯集资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郭某某已被其他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万元,数罪并罚后,黄石港区法院决定对郭某某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6万元。
2016年初,被告人郭某某与吴某(在逃)相识,双方达成共识,在黄石、芜湖等地成立公司进行集资活动,所得资金按比例分成。同年4月,郭某某在黄石市工商局注册成立黄石某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态公司)。2016年5月至7月期间,郭某某伙同吴某印制虚假宣传单对外进行发放,邀请社会不特定人员(均为60岁以上的老人)到公司,采取授课、播放虚假PPT宣传影像的方式宣传其生态公司的投资前景,以月息2分至2.5分不等的利息以及在本金中先期扣除部分利息、现场返还投资本金折扣为利诱,诱骗黄石地区多名投资人与该生态公司签订借款合同,骗取投资人资金。随后,被告人郭某某与吴某分别携款逃匿。经核算,2016年5月至7月期间,向涉案生态公司投资的人员共有80名,实际投资金额138万余元。
黄石港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以老年人为犯罪对象,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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