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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能取保候审吗?广州海珠区刑事律师

2021-07-01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275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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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某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27日,股权变更后,李某为公司唯一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某艳担任公司会计。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明知没有实际交易往来的情况下,由李某决定,李艳某具体实施,该公司通过支付开票费给周某(在逃),取得某贸易有限公司、某实业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的6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030623.38元。

陈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微a信同号);

  2018年3月6日,民警到某公司传唤李某、李某艳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某公司陆续向税务机关及公安机关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1060930.04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数额较大,是单位犯罪;被告人李某、李某艳系单位犯罪中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某公司和李某、李某艳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提起犯意,指使李某艳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主犯,应当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艳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李某已为被告单位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1060930.04元,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某机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李某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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