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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送给第三者能要回吗?广州赠与纠纷律师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182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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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其将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以各种形式给付给第三者时,都是对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而婚外第三者取得该财产并无法律依据,受损害的夫妻一方有权依法对第三者请求返还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实务中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受损方对婚外第三者之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正确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将“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界定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另外,从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1条所规定的要义来看,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的,只有在第三人善意取得、支付合理对价并且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情形下才可保护第三人对该不动产的合法权益;否则夫妻另一方有权追回该不动产。据此,夫妻双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双方应当在平等协商后一致处理,否则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就构成擅自处理。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若第三人基于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而取得相应利益,而第三人不属于善意,则夫妻另一方基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就可对抗该第三人,即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要求非善意第三人返还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给其的财产利益。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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