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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广州刑事律师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78人看过举报


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广州刑事律师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此案是陈锐娜律师亲办案件,当时在广州影响较大,是19人团伙犯罪,涉案涵盖多个省份,多通过电话、网络社交软件发布招嫖信息承揽嫖客、组织妇女卖淫、或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场、创造条件、望风排除景物人员抓捕的行为。组织卖淫罪判刑起点五年以上,也就是最低五年有期徒刑,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刑五年以下,也就是说情节轻微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即有可能判一年、两年或三年等,所以组织和协助组织罪名仅有两字差异,涉及量刑标准就截然不同,下面由广州刑事辩护陈锐娜律师给大家详细分析:

案情简述: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从不同省份抓获犯罪嫌疑人19人(其余10人抓捕后另案处理),众多被告人在抓捕前为牟取利益,一些被告人在网络上发布招嫖信息承揽嫖客、一些负责接听嫖客电话、一些在卖淫地点望风、收取嫖资,陈锐娜律师作为其中一位被告人张先生的辩护人,张先生在《起诉书》中排名第16位,在湖北省内抓获,并由外省羁押至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刑事拘留通知书》写明涉嫌罪名为“组织卖淫罪”,陈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前往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会见,了解详细案情,得知张先生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但张先生在整个案件中只负责“键盘手”的工作,即在网络上发布招嫖信息承揽嫖客,之后电话通知另一案件被告人接待嫖客安排场所,在张先生和其余三人一起工作2个多月时被警方抓获,非法获利5000元左右,陈律师认为,《刑事拘留通知书》和《起诉意见书》指控张先生为”组织卖淫罪”明显不当,应准确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事后陈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约见公诉人,详细探讨组织与协助组织的区别等事宜,最终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将其罪名改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就此被告人张先生得以轻判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陈锐娜律师对此案的辩护过程也得到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认可和好评。

案件争议点:

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别

争议焦点分析:

首先,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

其次,陈律师认为张先生在本案中只是招揽嫖客、协助促成交易的行为,不属于组织领导者,由于组织卖淫罪判刑起点就是五年以上,最低也要判五年有期徒刑,量刑较重,而协助组织卖淫罪则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有可能判一年、两年或三年等,所以定性为组织卖淫罪对被告人极为不利。

所以在接受安件委托后,不能按照《刑事拘留通知书》或《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罪名先入为主的固定自己的辩护方向,而是应实事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在整个案件中起了什么样的作用,结合其主、客观方面分析罪名是否定性准确,如有质疑要及时跟办案机关、公诉人员及时沟通联系,约见面谈是最好的方式,皆可能说服办案机关改变意见,达到最佳辩护效果。

案件法条:

[刑法条文]

协助卖淫罪: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卖淫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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