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微a信同号)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遗嘱遗产继承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家庭遗产纠纷案件,办理遗嘱公证、诉讼分割遗产、宅基地、房产继承,遗嘱效力纠纷,遗赠协议纠纷、遗嘱是否有效的继承分割纠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口头遗嘱是什么时候立的?有多有效?
(1)口头遗嘱只能在紧急情况下“立” 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做出的口头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如果“紧急情况解除”,遗嘱人没有死亡,口头遗嘱无效 如果濒临危险的遗嘱人在获救后恢复了立其他遗嘱的能力,则口头遗嘱应视为无效,并应以其他方式立遗嘱。
(3)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才能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成为遗嘱的证人:
1。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有限的人;
2。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3。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益的人
“利害关系方”分为两类:第一类,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对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债务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和共同管理合伙人也应被视为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益关系,不应被视为遗嘱见证人。” “遗嘱人的口头遗嘱必须是其真正的意思,而在胁迫或欺骗下所作的口头遗嘱是无效的 证人必须向继承人或有关部门和机构充分、真实地传达立遗嘱人处理其财产的口头意愿,并尽力表达立遗嘱人的原话。
因为我们的继承法不要求口头遗嘱有书面记录和录音,所以证人伪造或篡改口头遗嘱极其容易。
因此,证人伪造遗嘱无效,如果遗嘱被证人篡改,篡改的内容无效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