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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该如何处理?广州房产律师

2020-12-22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369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货款购销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赠与合同纠纷、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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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出卖,另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第三人返还房屋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该如何处理?

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应该说已基本达成了共识,问题的焦点在于,当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的房屋属于家庭唯一居住用房屋时,应当优先保护谁的利益?有的专家建议规定除外情形,即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唯一居住房的除外
因生存是第一要素,夫妻一方擅自将家庭仅有的一套住房出售,如果支持善意第三人的主张,会出现另一方无家可归的情况
婚姻法解释三在征求意见反馈情况来看,多数意见认为,除外条款实际上否定了《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原则上这种例外条款不应允许
如果善意第三人付出家庭全部积蓄购入的房屋也是其家庭唯一生活住房,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另“居住需要”也未区分普通型居住和豪华型居住需要
在房价高涨的现实情况下,这样的条款可能会被卖房反悔的人利用,不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婚姻法解释三根据物权法106条的精神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提醒: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为防止其擅自处分共有的房屋,可以提起婚内要求确认财产共有权并在房屋登记证书上加名的诉讼
以减少夫妻共有房屋被一方擅自出卖的风险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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