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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人合伙骗婚
2005年12月,被告人岑某军、杨某朋、韦某灵、韦某来伙同罗某林、黄某念(已判刑)、罗某爱(已判刑)、覃某新(已判刑),八人合谋以覃某新、黄某念假扮“出嫁女”,罗某爱假扮出嫁女的亲属,在浙江一带实施骗婚,骗取婚嫁款共计2.4万元。出嫁女覃某新、黄某念在受害人家生活20多天后逃走。骗取的婚嫁款被岑某军等8人瓜分。
案发后,岑某军、杨某朋、韦某来及罗某林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2年7月5日,岑某军等三人各自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罗某林自愿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
如何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怎么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岑某军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主观上具有诈骗犯罪的故意,客观上结伙实施诈骗他人钱财的行为,涉案金额2.4万元人民币,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实施犯罪主、从关系和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以及在案发后,四被告人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2012年8月20日,凤山县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分别被告人韦某灵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林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判处被告人岑某军、杨某朋、韦某来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分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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