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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纠纷
此类纠纷一般发生在特许者与加盟者之间。时间在特许经营合同期内,或者是在合同终止后的一段时间内发生(主要是欠费及竞业禁止纠纷)。其主要表现是特许合同一方违约或双方都违反合同约定,从而引起了纠纷。
下面几个案例都是由于合同条款不完善引起的。
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因对加盟费约定不明确导致的众多纠纷。特许加盟各方一般都比较注意各种费用的收取比例,但是对于一次性交纳的加盟费和保证金往往忘记约定合同提前解除是否退还。保证金问题还好一些,大家根据交易习惯,返还已经达成共识,只不过有时在是连本带息一起还还是无息还问题上存有争议,目前一般都约定的是“无息返还”。但对于加盟费的理解却各有不同。尤其是合同中没有约定提前解约是否退还的情况下,一旦双方中途停止合作,加盟者就要求退还该笔费用。
特许者与加盟者之间的关系是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来约束的。加盟者在获准使用特许者的有关知识产权时要付出一定代价,即要向特许者交纳一定费用,包括:加盟费、保证金、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费用。其中,加盟金是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加盟者时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一般情况下,在双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加盟者就要立即交纳加盟费,只有交纳了加盟费,加盟者才有资格取得特许者的特许经营授权,开展以后的特许经营业务。因此,加盟费是加盟者获取特许经营资格的代价而非获取预期利益的代价,所以不存在返还的问题。作为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商家,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的经营运作,其经营中的盈亏、甚至破产或无法顺利经营的商业风险,在任何情况下均是无可避免的。加盟者不可能期望在签订并履行与特许者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后,即能够消除创业及经营中的风险;同样,要求特许者在收取加盟者为加入特许经营而支付的加盟金、保证金及有关费用后,便承担了保证加盟者顺利经营、获得加盟者预期利益的想法是不合理也不现实的。对于商家而言,在获取利益的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既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也是法律的一般原则。美国有关商业立法中规定加盟金是加盟者必须交纳的风险金,其原因就在于加盟者交纳该费用后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经营模式,因而创业风险大大降低。鉴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状况,如果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就可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某优秀特许企业三年前在广州开设了第一个加盟店,当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授权区域是广州市的某个区,合同有效期是5年,并且约定该区域内享有独占权利。一年后,特许者在该授权区域外又招募了一个加盟店。由于区域不同,两个加盟店井水不犯河水。在合同签订两年后,事情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第一家店所在的行政区划扩大,将第二个加盟店的范围涵盖了进去,如此一来,第一家店认为在第二家店不远处开设二店不构成违约,而第二家加盟店却认为构成违约,双方一起打到了特许者那里,谁也不肯在地盘上作出让步。这种情况,如果当初在合同里约定清楚,就可能避免纠纷的产生。
另一个案子,是有关特许经营权转让的纠纷。一家从事体育用品生产销售的特许者,他们在全国共有十几家直营和加盟店,90年代末他们在南方某城市签约了一个加盟者,合同期限5年,但加盟店经营两年之后,加盟者把加盟店转让给了他人。在转让之前并没有通知特许者,特许者由于对加盟店新的承继者不了解,因此与原加盟者发生争执。特许者认为授权的对象是加盟者本人,而非其他第三方;加盟者却认为其对加盟店拥有所有权,是否转让无需征得特许者的同意,双方在此情况下,必然会产生纠纷。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加盟店的转让问题,也就避免了此类纠纷的出现。
特许合同是特许法律关系建立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基础不牢,建立在这上面的特许建筑哪有不倒之理。特许合同条款的合法完备、清楚、准确是特许关系稳固存续的保障。上述例子仅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合同条款欠缺造成的后果。特许合同中任何的含糊、疏漏都可能为发生纠纷埋下伏笔,因此,合同条款要尽量明晰、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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