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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区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律师;荔湾区贩卖毒品罪刑事律师会见

2020-04-09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386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宗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适用罪名,数量不重复计算。对同一宗可能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但相应证据只能认定其中一种或者几种行为,认定其他行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只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行为的性质适用罪名。对不同宗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列适用罪名,累计计算数量。
第二条〔非法持有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明知是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二百克以上、、或者十克以上;
(二)()等类(除外)、二十克以上;
(三)度冷丁()五十克以上(针剂100“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50“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片剂25“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50“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
(四)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
(五)、二百克以上;
(六)、十千克以上;
(七)五十千克以上;
(八)氯氮卓、艾司、、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
(九)油一千克以上,脂二千克以上,叶及烟三十千克以上;
(十)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上述以外的其他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每种均没有达到本条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后累计相加达到十克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
非法持有主观故意中的“明知”,依照本规定条第八款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三条〔包庇犯罪分子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贩卖、运输、制造的犯罪分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作虚明,帮助掩盖罪行的;
(二)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
(三)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
(四)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第四条〔窝藏、转移、隐瞒、毒赃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为、贩卖、运输、制造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第五条〔物品案(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物品进出国(边)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五千克以上;
(二)、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一百千克以上;
(三)3,4--2-丙酮、(去甲)、(甲基)、及其盐类十千克以上;
(四)、、、、、、、二十千克以上;
(五)、、哌啶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六)、二百千克以上;
(七)、甲苯、丙酮、、、硫酸、盐酸四百千克以上;
(八)其他用于制造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非法运输、携带两种以上物品进出国(边)境,每种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
为了物品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化学品的,以物品罪(预备)立案追诉。
实施物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查获了易化学品,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明知”是物品而或者非法买卖,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者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
(二)以藏匿、夹带、伪装或者其他隐蔽方式运输、携带易化学品逃避检查的;
(三)抗拒检查或者在检查时丢弃货物逃跑的;
(四)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
(五)选择不设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路段绕行出入境的;
(六)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的;
(七)以其他方法隐瞒真相,逃避对易化学品依法监管的。
明知他人实施物品犯罪,而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物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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