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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诈骗罪刑事律师会见;广州天河区诈骗罪刑事律师

2020-04-09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274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之目的”不能产生于对方交付财物之后。
首先,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之目的,只能产生于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而不可能产生于该行为之后。从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客观过程来看,犯意产生于前,之后才有行为人在犯意支配下的具体犯罪行为。刑法之所以将某一行为评价为犯罪行为,不仅因为该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它也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罪过)的体现,换言之,即刑法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必须要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于行为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法取得对方当事人财物之后产生非法占有之目的的,不能认定其之前的取得行为是合同犯罪行为。因为行为人在取得行为之前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不可能实施属于合同诈骗罪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既然行为人客观上没有实施合同行为,也就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可以其他罪论处。
其次,认为事后产生的非法占有之目的可以改变事前行为性质的观点是违背因果关系逻辑链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犯罪故意在先,犯罪行为在后。也就是说,在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目的产生在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进而骗取对方财物的犯罪行为实施在后。如果肯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产生在行为人合法取得对方财物之后,无疑是对因果关系时间序列性的颠倒,导致“结果发生原因之前”的逻辑错误,这与我国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理论相违背,从而导致“客观归罪”。
由此可见,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是事前故意或者事中故意,而不可能是事后故意。在事中故意中,对于行为人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之前而取得对方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合同行为,而只能对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之后的行为认定为合同行为。因此,事中故意与事前故意在性质上是相同的,都是产生在犯罪行为之前或同时,只是两者处于合同订立、履行的不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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