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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起诉离婚住房公积金是共同财产吗?广州天河区离婚咨询律师

2020-03-20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254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住房公积金

案情

200277日,钱某与阮某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两年后,阮某琴生下女儿。后来,两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有时甚至大打出手。今年开始,两人矛盾激化,多次闹着要离婚。

阮某琴登录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发现,截至20171015日,钱某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为18万元。

法规

说法

根据上述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因为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具体操作中,可以先计算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的总额,然后再进行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公积金时,首先应严格区分上述款项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因当事人离婚并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故应在计算出总额后,经过折抵,一方给对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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