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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1、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一般限于物质损失,但是有例外规定。具体来说就是:
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并没有被罗列在上述规定之中。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办[2011]159号工作答复中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司法实践中,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抚养费、赡养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据此,交通肇事案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与民事侵权诉讼的赔偿范围是一致的,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对此也予以明确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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