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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这种情况恰好可以由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加以调整,即:“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类房屋的购置资金由三部分构成:
1.购房者于婚前购房时交纳的首付,所对应的部分属于购房者个人的婚前财产。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所对应的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若离婚时贷款尚未还清,则离婚后需要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继续向银行偿还,所对应的部分亦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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